抓住典型事件,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世界各国科研诚信、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构建受到了重大、典型事件的推动和影响。
始于1986年,历时十年的“巴尔的摩案”,经历了多次的调查、抗辩、听证和裁决,是美国学术不端事件调查历时最长、情节最复杂的案例之一,也见证了美国学术不端事件调查程序从生涩走向成熟,并直接推动了专业化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科研诚信办公室的成立。
2004年起,发生在韩国的“黄禹锡事件”是一起杂糅着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的典型事件,黄禹锡在《自然》发表的两项研究先被卷入“卵子风波”的伦理争议,接着被证实存在学术造假。“黄禹锡事件”直接推动了韩国国内关于科研诚信和伦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促使韩国政府多次修订《生命伦理安全法》《科学技术基本法》《学术振兴法》,完善关于科研伦理的内容。韩国教育部颁布《科研伦理保障准则》,韩国各大学在该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不同学科领域的科研伦理规章制度,成立科研伦理委员会,建立科研诚信教育课程体系。
近年来,我国科学界出现多起关乎科研诚信、科研伦理事件。2017年,国际期刊《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以同行评议造假的理由一次性撤下107篇中国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2018年底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国际科学界引起了巨大的负面舆论与反响。这类典型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意识相对落后,治理体系欠缺,另一方面也促使相关议题迅速进入了我国政策议程,成为推动我国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动因。抓住典型事件,推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有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需要增进对于科研诚信的概念和价值的理解。科研诚信是科学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的历史并不是逐步积累的历史,而是充满着反常、质疑、颠覆、创新。在探索未知的追问和追寻中,形成了以求真为本质的科学精神,也形成了学术的纪律规范和诚信的价值要求。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科学知识生产方式走向职业化,科研活动的组织方式和分工日益复杂化,科研工作开始与利益问题紧密结合,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科研诚信问题,学术不端事件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然而,科研诚信始终是科学价值的必然要求,是科学精神的组成部分,是科学态度的集中反映,是回归科学本质的价值理念。为此,科研诚信不仅需要内化成为科学精神的一部分,同时需要转化为精细化的准则、规则和方法。
其次,需要充分认识新兴科技发展带来的新伦理挑战。对于科研伦理的关注和探索,始于二战后人类对于纳粹医生罪行的审判和反思,并随着科技发达国家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演进。生命伦理意识的形成,科研伦理治理体系的建立,与社会、文化、政治息息相关,在本质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对于善良、正义、人文价值的共同追求,进而形成科学技术发展是为了增进人类福祉,而不能伤害人类的生命和尊严的根本共识。然而,新兴科技方兴未艾,面对基因编辑技术等技术的便利性不断提高,面对合成生物学、干细胞、脑科学、等领域的发展融合,面对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科研伦理的治理框架受到挑战,甚至改变人类传统的社会伦理认知,科研伦理准则需要不断完善,新伦理建设势在必行。
再次,处于不同科技发展水平的国家将面对不同的问题。在科研诚信上,科技发达国家已有的科研诚信的范畴需要不断扩展,例如,美国科学基金会于2017-2019年间陆续公开发布《培育科研诚信》《基础科学的安全》两份报告,均提出将利益冲突问题纳入科研诚信的范畴,以解决关乎科研资助、组织、人才、安全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对于科技后发国家而言,科技创新是富国强国,实现民族振兴的重要途径。科技后发国家在科技追赶的需求驱动下,科学精神和科学文化的形成往往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在科研伦理上,科技发达国家的已有伦理准则需要进行完善,面对新兴技术,审慎地进行伦理风险的判断。科技后发国家在科技伦理治理与相关法治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且投入不足,不仅需要“补课”,尊重已有的规则,也需要融入国际科学共同体,参与建立新准则、新规范。
由此可见,基于科学求真精神的本质要求,新兴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需求,需要抓住典型事件,推进我国相关制度建设。在典型事件上不姑息,不放松,不仅可以起到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时可以将其转化为推动科研诚信和伦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契机。扩展科研诚信的范畴,制定精细化的规范和准则,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对于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国的科技进步,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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